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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推出重大惠民举措,职工居民保障待遇相继省内领先

    发布日期:2012-07-26 阅读:1261
  • 信息来源:日照热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

    近日,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意见》(日人社发〔201240号),确定从201281日起,在年度纳入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居民门诊病种范围、新生儿纳入城镇基本医保范围等多个方面,进一步提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全面凸显深化医改的成效。这是我市继实施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全面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后,再次就民生保障方面做出的重大惠民举措。

    一是全面提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报销比例,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参保职工在职人员和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均提高到90%,参保退休人员在1万元以下部分,支付92.5%,以上部分支付95%

    二是大幅提高城镇居民年度纳入统筹支付最高限额,由原来的成年人12万元、未成年人15万元统一提高到20万元,已达到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9.5倍,位居全省首位。

    三是倾斜大病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普通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由75%提高到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至6万元部分支付55%6万元至12万元部分支付60%12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支付70%

    四是增加城镇居民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由原来的8种调整为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化疗、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脑瘫,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者)、强直性脊柱炎的药物治疗等11类病种。

    五是扩大对新生儿保障范围,对城镇新生婴儿,出生后6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这次待遇调整后,我市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支付比例、年度限额、实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等各方面,均保持在全省较高水平。(医疗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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