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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工伤保险条例》为劳动者排忧解难

    发布日期:2012-05-06 阅读:2130
  • 制定《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前不久,《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2年3月5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工伤保险条例》第7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费费率的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8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一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平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使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工伤保险条例》第12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2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时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光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提交:

      《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的调查核实: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定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医疗待遇的享受: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进行治疗,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工伤的治疗: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职工安装假肢等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来源:日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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