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生活水平,近日,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我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进行调整。2011年12月31日 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在此次调整范围中。
伤残津贴: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55元、245元、235元、225元的标准增加。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9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生活护理费:以2011年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134.83元)为基数进行调整。
目前,待遇调整工作正在进行中。(工伤保险科)